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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东花园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2017-09-19 12:35

店区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七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第十七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滨东花园更换物业后小店区相关街办暂未接到该小区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关于物业费的问题,经调查了解该小区收取1.27元/平米的物业费已在小店区相关单位办理了备案手续,标准和服务内容已在收费处公示。目前,物业费标准未变。根据太原市物价局(并价服字【2014】6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物业需履行调价程序方可调价,目前物业公司正按程序准备调价中。待调价完成后,再按备案公示标准收取物业费。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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